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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提供芯片企业信息,一“商业间谍”获刑

2025-04-25

据“上海检察”微信公号,上海检察机关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

检察机关介绍,权利人Z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经鉴定,Z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Z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3月至案发在该公司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Z公司持有的上述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受境外组织M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平台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S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685.92元(以下币种同)。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M咨询公司。

经鉴定,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Z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2025年2月,经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介绍,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和重点工作领域反窃密防泄密的整体工作布局,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核心技术领域商业秘密的敏感型案件时,时刻紧绷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神经弦,一方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中是否包含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主客观要件,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严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并监督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及阅卷人员范围,明确案件承办人和辩护人保密义务,杜绝二次泄密。

本案系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检察机关着重辨别区分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保护的不同特点,推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成功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同时,针对以境内咨询公司作为中介,为境外组织与境内“专家”牵线搭桥的商业秘密类案件,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提供商业秘密对象位于境外”的要素,明确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性认定原则,实现对涉外“商业间谍”犯罪的有力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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